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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:
1.向法院遞交選任遺管人聲請書(可至法院下載範本)。
2.等候法院開庭通知或待法院裁定。
3.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,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內容
全部登報。並將登載之報紙等檢送1份至法院。
4.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報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5.到院繳交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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