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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使用司法狀紙,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。 
(二)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事項: 
 1.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。 
 2.請求的標的及數量。 
 3.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及證據。 
 4.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。 
 5.法院(應向債務人住所地、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)。 

(三)應依據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。 
(四)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$500元。

PS.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,只須在命送達後20日
內提出異議(不須附理由),支付命令失其效
力,會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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